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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后是否停止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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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索引
(2019)最高法执复45号,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丽诚东投资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广西丽诚东投资有限公司(原广西丽原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变更名称)。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黄丽东。
03
基本案情
04
裁判理由
关于本案是否应当参照《纪要》规定于彰泰公司受让债权后停止计算利息,最高法院认为:
第二,《纪要》第十二条规定:“《纪要》的内容和精神仅适用于在《纪要》发布之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涉及最初转让方为国有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形成的相关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他字第4号答复从配合金融体制改革,推进金融不良债务处置工作,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导向出发,明确了执行程序中对于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也参照适用该规则。但该答复意见所涉案件中的金融不良债权属于《纪要》第十二条规定的特定范围内的债权。因此,该答复意见所涉案件基本事实与本案不符,对本案不具有指导意义。因此,本案不属于《纪要》规定的特定范围内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丽诚东公司、黄丽东关于应适用《纪要》第九条的规定于彰泰公司受让债权后停止计算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
《法规汇编:不良资产处置法规汇编》《案例汇编:不良资产处置典型案例》《案例汇编:强制执行典型案例》(第一辑)
《案例汇编:强制执行典型案例》(第二辑)